住建厅:不再计列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
江苏省住建厅于2023年4月11日发布《关于不再计列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的通知》,决定停止实施此前发布的关于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的相关指导文件,并明确在建建设工程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及拟建建设工程工程造价中不再计列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
江苏省住建厅决定不再计列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 江苏省住建厅于4月11日正式发布《关于不再计列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的通知》,决定停止实施此前发布的两份关于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的文件,并明确在建及拟建建设工程在特定日期后的工程造价中不再计列相关疫情防控措施费用。
政策依据:近日,郑州市住建局发布了《疫情防控期间支持建筑企业复工复产的实施意见》,其中明确规定,自2月13日起,将防疫成本列入工程造价。青岛市住建局也发布了相关通知,明确由于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产生的实际费用可列入工程造价成本。
防控费用组成 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费用由两部分组成: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费和新冠疫情防控增加费。
疫情防控措施费: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时,按每人每天20元至40元标准计取。隔离观察期间工资原则上按正常工资计取。 停工损失费用:据实结算待岗工资,原则上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窝工降效费用:封控区按35%~45%,管控区按20%~40%,防范区按15%~25%确定。
浙江省住建厅发布了《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通知》,该通知自2022年4月1日起正式执行。此次调整旨在进一步规范建筑工地安全文明管理水平,加强施工现场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管理和“智慧工地”建设,并全面推进安全责任保险制度。

汉中市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的通知
〖A〗、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要求,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
〖B〗、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时的索赔,承包人可索赔工期,“无法挽回的损耗”以及工程损坏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应由发包人承担最终责任;停工费用由双方分担,但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C〗、为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同时保障经济平稳运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创新做好招投标工作的通知。以下是该通知的主要内容和要点:坚决服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首要任务:切实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保障疫情防控相关采购项目顺利进行。
广东省广州市建设工地新冠肺炎疫情工程可以计取费用
〖A〗、防疫成本可以列入工程造价。分析说明:政策依据:近日,郑州市住建局发布了《疫情防控期间支持建筑企业复工复产的实施意见》,其中明确规定,自2月13日起,将防疫成本列入工程造价。青岛市住建局也发布了相关通知,明确由于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产生的实际费用可列入工程造价成本。
〖B〗、对于直接参与疫情防控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国家提供了相应的补贴。具体标准包括: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的工作相关人员,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300元发放补助;参加疫情防治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200元发放补助。
〖C〗、因疫情防控发生的防疫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因疫情造成的人工、建材价格上涨等成本,发承包双方应加强协商沟通,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严禁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以各种方式要求施工单位带资承包,建设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不得形成新的拖欠。
〖D〗、时刻保持应急状态。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带班和重要岗位24小时值班及事故信息报告制度,及时有效应对突发情况,并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及时上报信息。以上即为住建部关于全面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内容,各施工工地应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执行,确保疫情防控工作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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